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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的通知
2013-09-01 13:2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水务局、供电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电网公司《关于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77号)已将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43.82分(不含增值税,下同)。新的最低保护价政策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市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把这一政策贯彻执行好,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小水电上网电价现执行最低保护价每千瓦时42.82分的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43.82分,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每千瓦时43.82分的,维持不变。

二、根据新的最低保护价按峰谷电量比测算的峰谷电价为:

峰价每千瓦时51.36分(不含增值税,下同);谷价每千瓦时25.78分。

  三、上述规定自201341日起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水务局       汕尾供电局

2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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