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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2013-09-09 14:1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13]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填妥《各地景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表》于2013109日前报送我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13]211号)

汕尾市物价局

201399

 

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3〕211号     2013年9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867号),为规范门票价格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确保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十一”节假日期间(10月1日-10月7日),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20%的优惠,继续按规定实行对特殊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跟踪落实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情况。积极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经营者在国庆节假日期间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优惠。
    二、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实施优惠的景区名称、优惠票价和优惠时段等内容,正面引导舆论,加强同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障景区旅游良好秩序,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各景区经营者应在景区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门票价格的优惠时间和优惠幅度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12358价格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实行优惠政策的景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及时核对与报送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于2013年9月20日前核对本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至“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价费标准”—“旅游门票价格”下载),如有变动及时告知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同时,要切实做好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跟踪落实与监测,重点对法定节假日期间各游览参观点的入园人数、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报告表于2013年10月11日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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