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技工学校代收校服费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要求核定代收校服费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请示》(汕技[2013]1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有关规定,现就你校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我市2011年校服招投标结果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教[2011]309号)规定,参照高中校服价格向新生代收冬夏校服费。
二、你校为在校学生代办意外伤害保险费,须按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不超过30元。
三、你校代收校服费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接通知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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