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207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3年9月5日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3〕207号 2013年8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法制办、港澳办、台办。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