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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2013-09-12 11:43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207)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3年9月5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3〕207号     2013年8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法制办、港澳办、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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