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交通运输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3]1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3日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交通运输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3〕1026号 2013年9月10日
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函》(粤交人函〔2013〕47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厅开展交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需进行考试、答辩、论著鉴定的,可收取考试费每人100元,答辩费140元, 论著鉴定费200元。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