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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15 10:2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14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17号     2013年9月25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全省终端销售电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含稻田排灌、脱粒)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1.5分钱,同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参与峰谷电价计算。
    二、调整后各地新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全省化肥(含小氮肥)生产用电、氯碱生产用电、地铁用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蓄冷用电均征收每千瓦时1.5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现行终端销售电价保持不变。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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