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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
2013-10-24 14:0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粤价函[2013]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3日

 

省物价局关于对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

粤价函〔2013〕1095号 2013年9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分装商品标价签如何标明产地的请示》(深市监〔2013〕386号)悉。经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商品明码标价签中的产地,系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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