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粤价函[2013]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3日
省物价局关于对商品标价签产地标示的复函
粤价函〔2013〕1095号 2013年9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分装商品标价签如何标明产地的请示》(深市监〔2013〕386号)悉。经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商品明码标价签中的产地,系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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