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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水利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10-25 10:1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水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省水利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省物价局关于省水利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162号 2013年10月18日

 

省水利厅:
    《关于申请换领我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许可证的函》(粤水人事函〔2013〕1346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厅开展水利水电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需进行考试、答辩、论著鉴定的,可收取考试费每人100元,答辩费14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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