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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3-10-25 13:50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省物价局关于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164号 2013年10月18日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申报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补充说明的函》(粤交人函〔2013〕1191号)、《关于申报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交人函〔2013〕1086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省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培训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150号)规定执行,其中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费执行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即每人600元),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收取。
    此复。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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