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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的通知
2023-12-27 16:0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6日         



  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发改投资〔202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的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力量,通过招标方式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五条  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期限为二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确定后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审核业务。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图纸(纸质版及CAD电子版),不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概算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内容包括概算造价软件版、Excel版、工程量计算稿等)。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概算审核申请时,在现场确认提交资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承担委托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并按排队顺序委托概算审核工作;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市发展和改革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殊事项的概算审核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通过指定方式选择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概算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及时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业务对接,定期通报审核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将概算造价软件版、Excel版、工程量计算稿等提供给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以便进行数据核对。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等事宜沟通时,应互相形成书面函件,相关函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并由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审核报告中。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取得联系,对不具备咨询评估深度的或资料缺失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函件,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完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书面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通报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调查后,决定是否顺延工作时间或中止。中止的,项目单位在补充齐全资料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委托原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在审核工作过程中,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提出概算审核报告前,应书面征求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意见,并对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建议书反馈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初步审核意见存在争议且不可调和的,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召开协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概算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往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说明延时原因,提出延时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限。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无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更换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概算审核报告纸质版及软件版(纸质版一式五份,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需提交一式七份)。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概算审核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概算审核报告纸质版及软件版出具给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概算审核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审核调整情况说明、概算投资审核对比表、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概算审核报告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概算的审核工作;承担概算审核工作的机构,与同一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二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费用以项目送审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的金额为基数,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与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商确定。在项目概算批复前,同一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增减工程量和投资额等原因需要重新出具审核报告的,不重复计费。

  第二十  概算审核费用原则上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30日内支付款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于付款期限到达前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签订相关计费合同,并填写经费请款单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除与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关系,并作为下一轮次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汕尾”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咨询评估错漏项投资超过总投资比例20%的;

  (二)合同期限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合同期限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二十  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并在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

  (三)对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  市发展和改革局随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对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次招标评分中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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