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收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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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市司法局 |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11号) | 司法鉴定申请者 | 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 法医物证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等已形成竞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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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 | 市司法局 |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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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雷检测收费 | 市气象局 |
| 1.财政部 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2.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 3.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409号4.省发改委《关于取消气象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702号) | 委托单位 | 有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按50%计收费(汕价[200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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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检验检测(部分)收费 | 市食品药监品监督局 |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酒类和水、饮料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440号) | 委托单位 | 市食品检验所(省酒类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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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收费 | 市食品药监品监督局 |
|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3159号) 2.省发改委《关于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57779号) | 委托单位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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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业中介服(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务收费 | 市林业局 |
| 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95号) | 林木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 有资质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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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3.原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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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权交易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粤价[2006]508号 | 交易双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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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原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1999]122号);汕发改价格函[2015]`157号. | 工程中标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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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 ;汕发改价格函[2015]`157号. |
委托方或受让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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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原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487号) | 交易双方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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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住建部门 |
| 1.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2..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 委托方 |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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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 | 农业部门 |
| 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2]75号)
| 委托方 | 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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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粤交运 [1998]143号) | 公路运输企业及乘客 | 公路客运站场管理单位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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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 | 交通运输部门 |
| 1.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3.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交路〔1998〕38号); 4.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交路〔1999〕263号); | 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或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 |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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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联网结算服务收费及粤通卡.岭南通卡销售价格 | 交通运输部门 |
|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水平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69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粤通卡产品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61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跨区交易结算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562号);4.《省物价局关于“岭南通”IC卡发行费用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14]36号) |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车主 | 联网收费结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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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 原省物价局《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 | 船东、货代、相关企业或个人 | 港口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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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处置价格 | 环保部门 |
| 1.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50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危险废物处置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11〕92号) | 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和企业 | 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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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废物处置价格 | 生态环境部门 |
| 1.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50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危险废物处置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11]92号) | 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和企业 | 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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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管理局 |
| 1.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85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301号) 3.汕价[2012]78号 4.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378号) 5.汕发改价格函[2016]716号 | 安装用户 | 广播电视网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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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
| 《关于同意调整市区卫生清洁费的批复》(汕市区府函[2006]44号) | 企事业单位、居民 | 环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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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机动车辆安全检测费 | 公安交警部门 |
| 《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汕价[2011]61号)
| 机动车用户 | 机动车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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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5.其他责任事项。
三、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