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价格〔2023〕25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和市城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公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八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门评定的幼儿园等级,对应收取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留园托管费和校车费,以“元/生·天”为单位确定收费标准。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月预收,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幼儿园自主经营食堂向在园幼儿收取的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留园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法定工作日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向在园幼儿收取留园托管费每生每天8元。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校车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园服费等。代收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当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为基础,对应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为基期成本,当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对比基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8%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原则上每3年对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核定1次,确定是否调整。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加强退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外校转来的插班生为“新生”,其余学生幼儿为“老生”,两类幼儿分别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学期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当月不在园的,幼儿园退还当月保教费缴费额;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当月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当月在园时间超过10天的,不退还当月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代收费项目根据幼儿实际需要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规范收费项目
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公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或保育教育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加强收支管理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挤占,公办幼儿园保教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幼儿园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要单独立账,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幼儿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有关收费问题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