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9]22号)、原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价[2010]42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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