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调查队: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切实保障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协调,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细化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早做好发放。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对口有关部门;各地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
2020年4月16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