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规范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
(四)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
(三)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则第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原则上应当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尚未列入《裁量基准》但依法属于我委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相关理由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
(一)经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根据调查结果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作出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具体金额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案件执法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说明理由、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裁量基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数,若“以下”是最高一档标准,则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