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及《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粤能节能函〔2024〕1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汕尾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尾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保障能耗双控目标完成的重要抓手,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节能政策措施、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主要用能设备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确保节能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整体效能提升。
二、重点监察对象及内容
(一)“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近两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两高”项目。
监察内容: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火电、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
监察内容:依据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检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情况。
(五)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监察对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监察内容:检查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制定年度计划。汕尾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分解我市节能监察任务至各县(市、区),并形成清单。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充分发挥节能中心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监察目标任务。
(二)实施重点监控。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控。
(三)报送工作总结。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本县(市、区)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和监察结果等。组织实施形式、监察对象信息、监察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具体报送时间按照当年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中要求的时间为准。
四、节能监察形式
(一)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按照汕尾市当年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专项监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等。
(二)扎实做好日常节能监察。按照汕尾市当年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情况监察;大型商建、公共机构等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有关规定情况监察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加强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能源等行业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察能力。各县(市、区)要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明确节能监察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规范监察行为。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行政执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在同一年度内对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宣传激励措施。节能监察机构要把指导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企业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帮助监察对象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合理使用能源。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