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23年第2号令)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汕尾市节能中心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节能监督检查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开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当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监督检查行为和结果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节约能源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及规范的监督检查文书。
6.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节约能源监督检查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节约能源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节约能源监督检查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节约能源监督检查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节约能源监督检查文书。
6.建立规范的节约能源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节约能源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违反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委托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法律规定影响本委托执行的,按上级政策法律规定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