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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
2022-03-11 15:5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陆丰调查队: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启动层级。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

  (五)补贴标准。以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六)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县(市、区)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7〕24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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