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尾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要求,经成本监审、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调整汕尾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区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使用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用户(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户):按用水量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以外其余均为非居民用户):按用水量调整为1.40元/吨 。
三、征收方式及管理
(一) 按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5]29):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水总公司实施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四、对低收入群体补贴措施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件要求,适当提高市区低收入群体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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