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价格〔2021〕52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进一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七届1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三、其他
1、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2、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应于实施或调整收费10个工作日前按附表要求,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邮箱:jgglk503@126.com)
4、培训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试行3年。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