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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内设机构
2017-12-22 17:4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一)办公室(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期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改革和财金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等融资重大问题;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审核上报工作;指导、组织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提出引导民间投资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建设项目;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审核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和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经贸外资科。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发放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办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承办机关外事工作。

(六)产业协调科。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及相关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七)区域经济科。

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提出制定土地政策的建议;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各类开发区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

(八)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配置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

(九)能源和生态环境科。

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组织拟订本市能源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规范性文件,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有关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协助做好市内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商业石油储备;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参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社会发展科。

提出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一)价格管理科。

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组织价格听证;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应急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负责重要农产品、房地产有关价格管理;组织实施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权交易使用等环境价格,部分工业品价格,以及重要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水、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以及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相关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十二)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社团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价格的监管;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价格)争议。

(十三)重点项目科(挂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订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测工作;检查相关行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跟踪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安排本市投资项目、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起草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交通科。

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参与研究拟订市铁道民航重大问题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做好与国家、省铁道民航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负责市铁道民航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直属行政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办法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组织和实施明码标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承担省交办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

(十六)成本调查队。

负责制定成本调查计划和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成本审核、调查、收集、整理、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价格预测、预警报告和对策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检测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和上报任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等记、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指导、监督县(市、区)部门物价的成本审核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

(十七)价格认证中心

受理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相关的赃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品、走私物品、过期无主物、留置物等涉案财物的价格认证鉴定;接受委托做好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和旧车过户交易价格评估认证;为银行保险机构、拍卖机构承办与抵押物、质押物、保险物品(包括现赔物)、拍卖物品或资产相关的估价业务;接受委托对各类经济实体管理部门的动产与不动产现值进行评估或认证;为委托方核算价格、收费成本及代理申报工作;受理各县(市、区)有关价格评估鉴定的复议及其他事务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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