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金融保函的政策。具体事宜如下:
一、试行范围为工程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金融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按约支付招标文件载明的等额保证金(各行业保证金减免政策依然适用)的信用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一经提交,则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和金融保函同等效力,除法定例外情况外,不得撤销撤回。
三、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违法违规招投标行被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实际完成1件以上项目任务的投标人。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招投标在试行范围内项目,招标人不得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不在试行范围内项目,招标人接受企业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保证形式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明。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企业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
五、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承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在汕尾市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资格。
六、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水务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