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现将《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
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
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根据省级管理职责权限,对查实的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政策性粮食购销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条举报奖励按照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奖励标准的原则开展,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人在反映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采取实名举报同时注明或留下可以联系到本人的手机号码,以便核实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五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七条获得奖励的举报人、举报线索以及举报情形应当符合《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经查证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举报奖励按照“一案一奖”原则,实施一次性资金奖励。综合举报线索质量、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奖励分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条且情节严重,并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给予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二级: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三级: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清晰,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四级: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清晰,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一级至四级奖励等级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一级:按罚款的3%给予奖励。
(二)二级:按罚款的2%给予奖励。
(三)三级:按罚款的1%给予奖励。
(四)四级:奖励金额1500元。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依据线索查办与举报奖励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一)奖励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且其受理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举报人。根据《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自愿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告知其领取奖励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流程等事项,并协助举报人在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请。举报人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奖励审核。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对举报案件真实合法性、奖励条件要素、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金分配等予以审核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三)奖励告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宽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部门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督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广东省举报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
2. 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 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