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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08 16:4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府办〔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          

  

汕尾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提出的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通过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构建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根据《汕尾市“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努力构建更加便利投资环境,以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和魄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改革,为我市“奋战三大行动 奋进靓丽明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全省优秀、全国前列”的目标,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宽审批、重承诺、严监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创新审批模式

  1.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辅导预审机制。对于招商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并进行会商辅导,指导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推进实施供地出让阶段预审服务,相关审批部门可预先为意向企业提供方案预审咨询服务,使其达到审批要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快项目落地开工。【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施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切实推行技术性审查委托制。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审批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或备案,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各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实施同一审批事项无差异办理。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标准化,统一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制定标准清晰、指引明确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实施“一次性”告知服务机制,切实提高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结率,做到“最多跑一次”,解决企业办事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并联办理实现协同高效审批。做好各审批阶段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提供“一站式”受理和“全流程”服务,切实做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推进信用审批,实施容缺承诺制

  (5)实行容缺受理审查机制。在事项标准化的基础上,区分事项办理核心关键材料和一般性材料。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办理,在其他申请材料暂缺或不符合要求情况下,企业可书面承诺按要求补正材料,审批窗口可先行受理,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企业补正材料并经审核后即可颁发许可证件或相关批文,缩短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实行告知承诺信用审办机制。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十四项试行承诺制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扩大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和完善承诺制办理标准和指引,推进实施信用审办机制。企业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并公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按承诺标准规范开展联合验收,不得提高验收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严格实施承诺责任追究机制。引导企业树立投资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对承诺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审批部门建立“监管项目库”并加大抽查比例,明确批后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的具体检查时间要求。对虚报瞒报,不履行承诺或违法建设的行为,已经取得审批文件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主体严格追责失信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完善和创新项目监管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审批部门建立监管队伍并建章立制,通过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常态化监管,及时查处违规和违反承诺行为。依托市统一申办平台实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系统平台关联和信息共享,加强“一张网”建设和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规范投资中介服务行为。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和服务时限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清理和取消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中介服务监管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脱钩,坚决治理“红顶中介”,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分类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一般民用建筑项目、一般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带方案出让类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施分类优化审批流程。

  1.一般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前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域、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改为内部协作办理,由住建部门在办理市政设施类审批时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施工许可容缺审批制度,企业在具备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条件下,允许其他手续容缺后补,先行办理临时施工手续,提前实施主体工程的辅助配套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前完成即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提交用地材料。

  通过改革,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不超过2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一般工业项目。施工前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有条件区域内的工业项目,实行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考古调查勘探等评估,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简易申报,相关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特殊工艺设施的,整合并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通过改革,一般工业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不超过19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企业投资小型项目。企业投资小型项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规划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小型项目方案设计免于审查,第三方机构施工图审查压缩到5个工作日。小型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用地招拍挂前确定好规划设计方案。企业取得土地后,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进行建设并落实相关要求,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交通水利能源项目。施工前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用地审批等。

  线状工程穿越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的审批,允许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管制区审批获批后,选址意见书正式生效。将穿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涉及生态保护区(生态严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审批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作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前置条件,改为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对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事项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涉及公路隧道工程的,整合并入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允许建设工程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开工报告代替施工许可。

  通过改革,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9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压实具体责任,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及联络人,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要把握好政策,又要敢于担当,做到特事特办、特例特批,确保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在符合纪律、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和条件下,宽容干部在履行审批制度改革职责中的失误错误,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把为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的单位和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没有牟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及时开展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调研,总结改革工作成功经验,调整优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化改革提供经验示范。

 

  附件1:汕尾市企业投资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附件2:汕尾市企业投资一般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附件3:汕尾市企业投资小型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附件4:汕尾市企业投资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附件5:汕尾市企业投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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