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
2022年12月29日
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汕尾市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汕尾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提供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在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八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轮换方式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稻谷、小麦每三年轮换100%,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并在保质期内轮换出库。
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原则上在当年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方式。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于每年10月研究提出下一年年度市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和数量轮换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品种串换、异库点轮换的,由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原则上市级储备粮正常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确有需要的,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超过轮换架空期的承储库点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
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的管理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市级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三章轮换程序
第十五条市储备粮公司应按照轮换计划要求,把握时机,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每年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出入库计划安排。轮换开始后,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上月市级储备粮轮换进度表,直至轮换完成为止。轮换应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七条 轮换入库前,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空仓核验。市发展改革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空仓核验,并将空仓核验相关影像、视频等资料存档备查,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空仓核验通过后,方可开始轮换入库。
第十八条轮换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期间,实际库存数可以大于规模数,超规模数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确保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每批次粮食轮换入库后,市储备粮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入库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库点进行审核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经贷款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盖章确认的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申请材料下达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展改革局视情况对审核验收工作组织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粮食入库确认为市级储备粮后,实行定点、定仓监管,在一个储存周期内原则上不再调整储存地点。如确有需要调整库点的,需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同意后调整。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将批复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如有需要调整仓位的,市储备粮公司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四章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同意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确认,造成的损失由市储备粮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储备粮公司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应当为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后,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市储备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市储备粮公司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常规储存期限内,储存品质达到重度不宜存的,责令市储备粮公司作出原因分析,并落实整改,同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与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市储备粮公司根据轮换批复文件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财政局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储备粮管理费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成品粮换算为原粮执行),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如遇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按动态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并由市财政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利息和费用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市储备粮公司申请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须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储备粮公司送市财政局拨款。
市储备粮公司因储备需要,确需预拨市级储备粮利息和费用的,可按《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损失,或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出现亏损的,根据市储备粮公司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因市储备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损失,由市储备粮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对市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有关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三十四条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市储备粮公司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调减直至取消承储计划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市级储备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市级储备粮质量把关不严,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轮入轮出粮油达不到市级储备粮规定标准的;
(五)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
(六)不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市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八)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按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根据我市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