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
2022年12月29日
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
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代)储企业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储企业是指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
代储企业是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承储企业委托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自主轮换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对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市储备粮公司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发放自主轮换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代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储备工作。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并下达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抄送市农发行。
市储备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市储备粮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三条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时,承(代)储企业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下达实施,并抄送市农发行。代储企业需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市发展改革局后调整,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
第十五条市储备粮公司运用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代储企业须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十六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承(代)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承(代)储企业申请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周转仓空仓确认后,可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市储备粮公司周转仓由市储备粮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其他代储企业向市储备粮公司申报确认周转仓。
第十七条承(代)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与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接受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承(代)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代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储备粮公司商市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九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代)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代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储备粮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准确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代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第二十条承(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代)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并在保质期内轮换出库。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代储企业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市储备粮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应确保每个品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自主轮换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更改。
自主轮换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粮公司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采购等所需资金。
第二十五条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下达的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市级储备粮原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执行,成品粮须折算成原粮。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财政局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利息和费用原则上按季度拨付。承储企业申请自主轮换储备粮利息、费用必须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拨款。
承储企业因储备需要,确需预拨自主轮换储备粮利息和费用的,可按《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由市储备粮公司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承(代)储企业应在市农发行开立市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市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储备粮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一)发生《汕尾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一条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代)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代)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市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承(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销售或动用后,承(代)储企业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进行补库,承(代)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市储备粮公司和代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市储备粮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储备粮公司和代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市储备粮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承(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代储企业整改完成需经市储备粮公司确认。
(一)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二)未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不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三)未按要求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配备信息卡并及时更新的;
(四)未按要求配置或不及时维护视频监控设备,不配合接受远程监控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及填写自主轮换储备粮台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月报表的;
(六)其他与日常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承(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责令改正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视情况调减取消承储计划。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要求的;
(二)未实行专仓储存,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三)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的,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
(五)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量低于规定比例的;
(六)拒不执行紧急动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动用数量的;
(七)利用自主轮换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的;
(八)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储备库点在储存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市储备粮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储备粮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按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根据我市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