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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降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2016-03-22 09:38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决策部署,经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批准,自201641日起,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降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调整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仍实行两部制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居民用户:容量气价标准由原1750/户,降低为1100/户。计量气价:以日历年(每年11日至1231日)为计价周期,按每户年度用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三档阶梯气价。由现行5.30元/立方米调整为:第一档用气量336立方米(含)以下,气价4.65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336528立方米(含),5.12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528立方米以上,6.05元/立方米。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用气量,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年均气量基础上相应增加84立方米。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4.89元/立方米执行。公用性质用户:4.95/立方米。工商业用户:最高限价5.58/立方米。

同时,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当供气企业天然气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市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价格80%计收气价。

市发改局要求供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做好购(用)气量提示、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阶梯气价制度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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