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降低管道天燃气销售价格
根据市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批准的关于实行汕尾市区
居民管道燃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鉴于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份的天然气进货价格已达到启动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条件,我局决定
自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
汕尾市区管道天然气计量气价标准:居民用户由现行
第一档
4.65
元/立方米
调整为
4.40
元/立方米,第二档5.12元/立方米
调整为
4.85
元/立方米,第三档
6.05
元/立方米
调整为5.70
元/立方米,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现行4.89
元/立方米
调整为4.60
元/立方米,
公用性质用户4.95
元/立方米
调整为4.70
元/立方米, 工商业用户5.58元/立方米
调整为5.30
元/立方米。
市区管道天然气
计价周期和方式、
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家庭人口核增的办法仍按我局《关于调整汕尾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6】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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