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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 2024-08-19 08:56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 【字体: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均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6.上海市《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自助查询服务的通知》第 “一、任何人可以查询非居住房屋的权利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扩展非居住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的查询内容。有查询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市民服务中心和部分街道受理点的自助查询终端以及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查询非居住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时,可查询到不动产权利人信息。”

  “二、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方式。进一步优化自助查询终端和‘一网通办’平台的信息检索方式,任何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坐落,无需提供不动产单元号等特定查询条件,查询全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查封、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状况,非居住房屋还包括权利人信息)和地籍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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