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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宗) | 8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1、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地役登记等; 2、根据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储藏室除外) | 550 |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 |
| 元(本) | 10 | 1、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2、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的。 |
(三)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宗) | 40 | 1、异议登记的; 2、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275 |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 元(本) | 0 |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安置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6、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9、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10、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 |
制作单位: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660-3828519/3828378 投诉电话:0660-3205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