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购房人在还没取得实际产权的情况下,办理了预告登记,可起到对外公示房屋物权的效力,明确了房屋权利人(即购房人),有效预防房屋预售人(开发企业)或存量房卖家“一房多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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