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集了若干违法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终将难逃其咎。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市民张某通过代理人陈某与买方李某共同向登记机构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公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某房产的转移登记。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委托公证书存在疑点,立即向公证处去函核实。公证处证实该委托公证书是伪造的。随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处理流程开展工作,并最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张某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5%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某市男子吴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担心家庭纠纷影响其办理抵押登记,遂伪造了一本产权证书抵押给林某,向林某借款20万元。后来,林某发现该产权证书是假的,向公安部门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伪造产权证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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