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汕登公〔2024〕34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236号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660-3201448、3205555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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