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147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函)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函)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供销商住楼A栋西梯402 | 汕房他0100016066 | 81.55平方米 | 住宅 | (2024)粤1521执恢8号之一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市民服务广场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205555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