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164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四马路市建委宿舍三栋202 | 汕房他0100015633 | 75.9平方米 | 成套住宅 | (2023)粤1502执255号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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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