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173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按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他项权证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香湖路碧桂园品清湖1号小区三栋1701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81号 | 291.93平方米 | 住宅 | (2024)粤1502执319号之一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236号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660-320204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