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汕登公〔2024〕174号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五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原权利人的原国土证书予以注销并按现权利人办理申请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我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236号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660-3203943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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