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175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其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按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许勤来 | 土地/房屋 | 汕尾市区香江大道西金町路段南侧保利金町湾听海小区三栋606号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14号 | 70.08平方米 | 住宅 | (2023)粤1502执1117号之二、(2023)粤1502执1117号之一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 | 土地/房屋 | 汕尾市区香江大道西金町路段南侧保利金町湾听海小区三栋606号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82号 | 70.08平方米 | 住宅 | (2023)粤1502执1117号之二、(2023)粤1502执1117号之一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378、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