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19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中心将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注销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注销。
序号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面积(m²) | 用途 | 备注 |
1 | 粤房字第2310624号 | 杜志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 汕尾市区民主广场前二巷13号 | 90.80 | 住宅 | 市政工程项目征收拆迁注销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部
联系方式:0660-3201448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