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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缴纳税费的告知
  • 2024-04-30 16: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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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缴纳税费的告知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进行整理,予以告知,以方便企业和群众。

  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

  网上公示地址:

  http://czt.gd.gov.cn/gkmlpt/content/0/186/mpost_186580.html#86

  (一)关于契税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网上公示地址:

  http://czt.gd.gov.cn/szgljfw/content/post_4232933.html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网上公示地址: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3/wg201312/201406/t20140609_1092470.htm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宗)

80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1、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地役登记等;
2、根据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储藏室除外)

550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


(本)

10

1、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2、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的。

(三)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宗)

40

1、异议登记的;
2、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275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本)

0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安置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6、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9、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10、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


制作单位: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660-3828519/3828378                           投诉电话:0660-32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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