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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关于推行服务承诺制等四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 2023-01-17 16: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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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结合当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实际需要,特制订《关于推行服务承诺制等四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房管局)

2022年11月4日              


关于推行服务承诺等四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按照“精简、高效、透明、公开”的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承诺制  

  (一)实行办证公开。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办理项目,办理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严禁“登记不作为和乱作为”,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安全。  

  (三)方便群众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  

  (四)实行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手续材料齐备的办事项目,严格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按时办结、不得无故拖延。

  (五)提升服务质量。推行挂牌服务、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严禁服务忌语,做到服务态度热情、解释准确、办事高效。

  (六)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范围、不越标准收费。  

  (七)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八)实行责任追究。以上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承诺行为,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一经查实,视情节严肃处理。  

  二、首问责任制  

  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人或来电、来函,办理、咨询、举报、投诉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联络、协调、解答、转交、关注、引导或办理责任的制度。

  (一)责任人范围:有关人员来本单位办事,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单位工作人员接听有关人员电话询问时,接听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  

  (三)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询问人当面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向询问人指明有关部门的方位和经办人员。

  (五)接听电话询问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听询问人询问。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即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部门电话告知询问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地解释。

  (六)询问人要办理或咨询的事宜属重要(重大)事项,并要求与单位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的,由部门负责答复和办理。  

  (七)服务对象询问首问责任人姓名时,应如实告知。答复、介绍和指引时,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  

  (八)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管理范畴,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要求的,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在窗口、中心各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法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和流程、必需的材料。  

  (一)来人(来电)办事(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咨询)对象申请办理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以及办理时限。若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非经办人员,则按首问责任制规定办理。  

  (二)对办事对象提交的资料,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发现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三)除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外,来人办事的,接待人员应主动提供“办事指南”。  

  (四)申请事项属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的,将视为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四、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一)在窗口公示各办事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二)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三)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四)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告知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度的规定和效能建设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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