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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简化办事流程、优化登记服务等工作,给群众和企业创造流程更简,效率更高、质量更优的不动产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缺少完税材料的,可先容缺受理,但须在审核前提供电子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二、凡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汕尾市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中的证明材料,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或变向索要。
三、办事群众未能提交完整办事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提供材料清单。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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