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工程类项目在委托、文件编制、项目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和采购结果公示等阶段的相关工作分别作了规定,通过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工程类项目的采购质量和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持与属地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一致性,参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指引》,并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项目委托阶段,《指引》分别对提交采购承诺函、加强项目论证、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方式确定进行了明确。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承诺函,承诺在公告及文件发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结果确认等关键事项按照单位要求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工程类项目采购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在文件编制阶段,《指引》提出了提交类似项目业绩、施工组织设计和评分标准设置等方面的要求。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自2024年6月1日起,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针对人员的类似项目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对于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其中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权重合计为100%,价格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10%—30%,客观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不低于主观分。采购人如对低价投标进行约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价澄清要求。 在项目评审阶段,《指引》明确,采购人可自主选派采购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履行应尽义务。采购人确有原因无法派出代表的,应出具《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在采购结果确认阶段,《指引》明确,采购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告知书和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需书面确认采购结果,逾期未确定采购结果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人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高风险事项告知书,并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 在采购结果公示阶段,《指引》提出,公示内容增加《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采购结果公示时,应以列表形式作为附件对上述商务信息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