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都了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随着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且长期具有“结算难”“收款难”等问题。 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解决这方面问题,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规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提出,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通知》还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