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2024〕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汕尾市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
汕尾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强化资源资产管理,提高储备土地管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区(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法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储备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储备土地资产行为,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的行为。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区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五条在完成土地收储手续后,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护主体:
(一)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自行管护。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储备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管护。
(三)通过招标方式有偿委托具备土地管护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企业管护。
其中采取本条第二、三项方式的,由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提出委托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自行管护的,应确认土地位置、界线后进行管护;委托所在乡镇(街道)管护的,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应与乡镇(街道)确认移交土地位置、界线后,双方签订托管协议书;委托企业管护的,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汇总委托管护土地清单后,经公开招标确定管护企业并签订土地管护协议。管护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七条储备土地管护主体应积极开展以下管护工作:
(一)开展日常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制止储备土地非法侵占、倾倒垃圾、土地污染破坏及土地围蔽等行为。
(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四)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树木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管护工作产生管护费用从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储备资金列支,列入地块出让成本。因受委托管护的单位管护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二次清理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管护单位承担。
第九条暂不计划供地、可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应编制应临时利用方案,按程序报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条临时利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应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租地块进行市场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土地临时利用单位并签订协议。租金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协议,可以无偿临时使用。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延期一次一年。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供地。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间,土地临时利用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状况和水、电等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或发生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条款的,土地临时利用人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或土地储备机构通知的期限,依协议约定处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管护职责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统筹组织、协调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对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因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落实不力,导致被举报、投诉、上访及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生命财产损失的,属乡镇(街道)管护的,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整改,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属企业管护的,应责令其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承担土地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管护工作人员在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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