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品清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汕尾市海洋牧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6日
关于加强汕尾市海洋牧场海洋资源要素
保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现代海洋强市和深入实施“兴海强市”示范工程的指示批示精神,为促进全市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夯实海洋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基础,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重点对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海洋空间规划、用海政策、用海审批等方面予以可操作性的指引。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本市的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建设发展,其他养殖用海项目可参考本细则实行。
第二章 海洋空间规划
第四条(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布局) 根据《汕尾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划定我市管辖海域内的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保障海上运输、军事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现代化海洋牧场布局和未来发展需要,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在《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划定我市管辖海域内海洋发展区中的养殖区,有序疏退 10 米等深线以浅的“近海”养殖空间,科学规划 10 米等深线以深至领海线的“中海”养殖空间,逐步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向“深远海”发展。
第五条(海洋空间立体开发) 在碣石湾和红海湾两大风电场场址,实施“风渔融合”兼容模式,在风电桩基之间的空出海域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生产活动,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高效利用海域空间资源。支持其他用海类型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兼容发展。
第三章 用海管理
第六条(市级统筹用海) 市级统筹海洋牧场用海,防止用海的碎片化、低效化。各沿海县(市、区)的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在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前应就项目布局、项目用海基本情况等方面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
第七条 建立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 参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在我市15米等深线以深至领海线的中远海海域选划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强、渔业养殖适宜性高、海上交通安全影响程度小的适合发展海洋牧场的区域作为海洋产业园,开展用海整体论证、环评、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海洋产业园内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时不必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用海“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实行“标准海”供应。结合汕尾市海岛分布布局和养殖自然条件,探索形成海岛附近海域海洋牧场适度集聚区。
强化政府对海域一级市场的管控。在海洋产业园内,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用海前期工作,形成可向市场供应的“熟海”。“熟海”在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招拍挂出让开展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海洋产业园海域项目布局,科学划块,用于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单个海域区块的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市场主体以合资经营、招投标等方式取得海洋产业园现代化海洋牧场区块海域使用权,用于建设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生产活动。同一海域区块,有两个或以上意向用海市场主体的,应以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海域区块使用权。
第十条(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在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时,依据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特点,科学确定用海方式,其中投礁型现代化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礁体之间及其外围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新型养殖平台等装备型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休闲观光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垂钓、观光、住宿、餐饮等设施部分界定为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第十一条 (海岛使用支撑保障) 针对龟龄岛、江牡岛、金屿等无居民海岛开展海岛现状调查工作,制定无居民海岛单岛规划和市场化出让方案,开展我市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工作。在无居民海岛单岛规划中,侧重向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需求倾斜。对符合公益设施用岛条件的,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岛海联动发展,满足现代化海洋牧场的用岛需求。
第十二条(用地服务保障) 对已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采用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海洋牧场项目,按程序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用地。对渔港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的先进制造业,按程序申请使用省计划指标保障用地。对渔业园区、生产加工、冷链运输等项目,在市指标中根据项目成熟度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四章 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四条(用海审批程序) 在国家、省的海域使用政策规范下,实行与海洋产业园相适应的用海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流程,将用海审查与用海批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对已确定用海方案但尚未完成立项手续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海审查工作。容缺受理的项目,必须在用海批复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用海会审会议) 市自然资源局有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对用海申请进行业务审查,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并报市政府审议。审核审查内容主要为:项目用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与产业政策和用海政策的符合性、是否符合《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划管控任务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要求、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是否影响国家海洋安全、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和是否处罚到位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重大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在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之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内容包括:项目与全市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各项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的选址意见和涉及方案,其他市政府要求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用海申请材料)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管控要求,且用海方式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用海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下的,申请用海时可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用海面积五十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可按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三级进行论证,申请用海时只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金优惠) 依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的现代化海洋牧场,经省、市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免缴海域使用金。建设人工渔礁透水构筑物用海的,按照征收标准的80%进行征收。位于20米水深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50%进行征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省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海洋牧场用海审批流程
政策解读://www.envoykitchen.com/swgtj/hudong/zcjd/content/post_1116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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