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
二、矿产资源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4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露天开采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足100吨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露天开采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100吨至500吨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露天开采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大于500吨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二次违法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6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小于100吨、其他矿产小于1000吨的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100吨至500吨、其他矿产1000吨至5000吨的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大于500吨、其他矿产大于5000吨的 | 1.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7 | 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18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19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20 | 不依规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21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23 |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24 | 无证或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地质勘查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不配合检查、整改 |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由原审批机关暂扣地质勘查资质证书6个月。 |
严重 | 暂扣地质勘查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改正的 | 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
26 | 非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地质勘查项目等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般 | 符合(一)、(三)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行政处罚不变 | |
严重 | 符合(二)、(四)、(五)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变 | ||||
27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变 |
严重 | 伪造、变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变 | |||
28 | 无证、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29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3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31 | 未按规定勘查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32 |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不细化 | 不细化 |
三、地质灾害防治
四、测绘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57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等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较轻 | 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不细化 | 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与国际坐标系统的参数设置相同。因此,这项处罚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 | |
60 | 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9号令)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较轻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不予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不予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62 |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63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下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65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66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67 | 违法发包测绘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已经签订测绘项目违法发包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69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细化 | 国家尚未出台可操作的测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 |
70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责令限期汇交 |
一般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至1.5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严重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5至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特别严重 |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71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较轻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没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 |
一般 | 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未给用户造成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72 | 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较轻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四项所列行为 | 责令停止展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
73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或致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较轻 | 实施违法行为,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较轻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拒绝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较轻 |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含)以上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生产、引进地图产品未按规定送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2、《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较轻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单位未按地图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 |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80 |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81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付、提供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细化 | 不细化 | |
82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劝阻,仍存在暴力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较轻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检查、查询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并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未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 《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六条 承担一定规模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将违法情况列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作为年度注册的考核内容之一;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细化 | 不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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