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强化资源资产管理,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汕尾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护办法》),近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管护办法》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管护主体;三是管护内容;四是管护职责;五是附则。主要为:
一是明确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为市区合法土地储备机构,对市区(市城区、红海湾)范围内,依法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储备土地进行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管护工作。
二是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三是管护主体应开展相关的管护工作,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储备土地资产行为。对暂不计划供地、可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按程序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是临时利用的所取得的租金全数上缴市财政,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管护费用等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汕府办函〔2023〕207号)等文件规定。
五是市自然资源整备中心统筹组织、协调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对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管护办法》有效期为3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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