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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汕尾市海洋牧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2024-01-17 10:2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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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 号),深入实施“兴海强市”示范工程,推进汕尾在实现“向海图强、向海而兴”上闯新路争前列,做好海洋牧场用海要素保障工作,加快推动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汕尾市海洋牧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第三条),明确《细则》的起草目的意义、内容范畴、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第四至第五条)涉及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布局、海洋空间立体开发等涉及海洋牧场的海洋空间规划内容。一是要求加强海洋空间规划支撑,用于满足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空间。二是加快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结合汕尾实际的碣石湾和红海湾两大风电场场址,落实海洋空间立体开发指导思想。

  第三章(第六至十三条)涉及市级统筹用海、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用岛用海用地要素保障等用海管理内容。一是防止海域使用碎片化、低效化,建立市委市政府统筹用海审批和调控政策。二是指出建立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强化政府对海域一级市场的管控,完善海域使用权出租、转让和抵押二级市场。集中规划海洋产业园,在海洋产业园内,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三是为做好海洋产业园建设、发展工作,依据部门职能,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四是规定了市场主体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并要求同一海域区块,有两个或以上意向用海市场主体的,应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主体。五是明确了整体海域论证相关用海方式的界定规范。六是加强用岛支撑保障,对符合公益设施用岛条件的,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结合汕尾海岛实际情况,对面积较大、利用价值较高的海岛为龟龄岛、江牡岛、金屿等海岛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岛海联动发展,满足现代化海洋牧场的用岛需求。七是强化用地服务保障。结合汕尾实际土地情况,适度向海洋牧场项目倾斜土地指标。八是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四章(第十四条至十八条)涉及用海审批程序、用海会审会议、用海申请材料、海域使用金优惠等海域使用审批内容。一是对优化用海审批程序作出相关优化,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二是说明用海会审会议的相关规定。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用海申请进行业务审查,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并报市政府审议。三是为防止海域使用碎片化、低效化,重大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在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之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建立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定有利于陆海统筹,严格依据市级相关规划合理用海。四是对相关养殖用海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对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做出相关规定,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养殖用海予以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五章(第十九至二十条)为附则,做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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