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统筹起草,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市市区目前存在一定数量的闲置土地,影响了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工作,随着我市市区扩容提质和加速发展,亟须对这些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和盘活,使宝贵的土地资源依法得到有效利用。原《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汕府办﹝2022﹞28号)已到期,且自(汕府办﹝2022﹞28号)发布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文件,对闲置土地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鉴此,我局对《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汕府办﹝2022﹞28号)进行修订,以此规范和推进我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是怎样的?
《办法》共四章,四十二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为闲置土地的认定,包括:一是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除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定义外,对未约定、未规定动工日期,或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又没有签订交地确认书,增加了以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为动工期限,超过动工期限一年按闲置土地管理;二是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含闲置工作流程、各环节需提供材料及政府部门审核时限。
(三)第三章为闲置土地的处置,包括:一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细化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二是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明确不作为政府原因的具体情形及处置方式;三是闲置土地收回后的工作。
(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系统对接、办法有效期和解释权等。
三、《办法》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土地。基于历史原因,市区已供土地中存在无核发出让合同或决定书,或未约定开工期限,因此增加了以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日期作为认定依据,这部分条款参考了珠海、梅州等地规定,也是继续沿用2022版规定,两次征求意见均无收到反对意见,符合我市闲置土地管理需要。
(二)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出台文件,增加了“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增加了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挂账收回以及为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其他存量房地产用地增加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方式补偿。
政策原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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